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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的律师视角

网络整理 2018-09-01 12:56

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定义一下区块链应用项目概念。区块链应用项目是指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即通常所说的链圈和币圈)以及围绕在区块链应用项目周边的投资人、自媒体等整个系统。2017年9月4日,政府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禁止在境内发行ICO项目,同时也禁止国内公民投资于ICO项目。表明了在政府层面,对于已发行ICO为特点的区块链应用项目的否定和禁止,这也是政府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措施,应该是最严厉的监管了。

但是,政府禁止的只是区块链技术应用要以发行ICO为特点的那一类应用项目。政府并没有禁止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不以发行ICO为特征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换一句话说,除了政府禁止的以发行ICO为特点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外,对于区块链技术开发,以及区块链技术应用仍然需要监管,但这种监管,目前是不完备不充分的。所以,对于除ICO以外的区块链应用项目的监管仍然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

对于政府禁止的以发行ICO为特点的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目前的以禁止为特征的监管方式,是否符合区块链技术的现在和未来的发展,也仍然是值得探讨的。区块链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应用,往往超越了现有规章制度和法规的管理范畴,如果我们对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视而不见,显然是不符合现实需求的。因此我们必须做必要的探讨,对于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允许在区块链技术项目应用中发行ICO(token)是有探讨的必要的。如果找到比禁止更好的监管方式,且监管是科学的,规范的,有效率的,符合于区块链应用发展的,这也将有利于区块链整个科技的发展,有利于政府在未来数字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从法律和市场的角度,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思考应该如何对区块链应用项目进行监管,才能有利于区块链行业的顺利发展。

1.  区块链应用具有双重性。

区块链技术应用目前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体系,区块链生态包括技术、代币、挖矿、投资人、自媒体等。参与者来自各行各业,包括工程师、投资人、传媒人等。在这个生态体系是中,由于没有规则、法律可循,没有强大的监管力量,导致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势力、传销势力纷纷介入,企图用区块链技术为其谋利。所以,区块链技术主要看掌握在谁手上,它可以用在好的方面,也可以用在坏的方面。这种双重性要求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地对区块链技术应用进行监管。使其朝着有利于社会方向发展,规避其不利一面。

2.  区块链是新事物,政府鼓励支持、宽容是必要的。

区块链是新事物,政府的鼓励支持、宽容是必要的,改革开放40年,我国取得的伟大成绩是在不断破除陈规旧习上产生的。新事物要对现有状态进行否定或改革才成为新事物。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电商,其中三项是由民营企业研发出来的。以支付宝为例,如果一开始人民银行就禁止,怎么会有其今天的成绩。在区块链领域,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发明的技术并不逊于西方国家,如果政府监管措施恰当、合理,在区块链领域中国可以引领世界。

3.  新的经济模型已发芽——通证经济。

新的经济模型已发芽,就是通证(token)经济,翻译为代币,令牌。在区块链领域,通证的存在有其必然的逻辑和核心价值,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我们只要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场景,而不要通证,那么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场景也就失去了灵魂和动力,通证既是区块链价值传递的手段,也是降低社会关系交往成本,降低建立协同和信任的成本的手段。如果在一个点对点的商品交易中,通过通证能使交易双方的成本急剧下降,那么,通证的存在,就有其必要性和生命力。政府的工作就是使通证经济规范化,合法化,使其为经济的新增长点。

4.中国要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中国要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寻找新工具和路经。习主席在几年前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中国要为人类公共事务治理,包括政治治理、国际关系、经济发展、人类文明共存共融、宗教和谐、纠纷解决找到解决钥匙和路经,区块链技术应用应该是钥匙和路经之一。

二、区块链应用项目监管的原则

1.最小干预原则

第一个原则叫最小干预原则。政府不要对区块链干预太多,这是因为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都是新东西,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所以监管应宽松一些,少一些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多一些选择性、肯定性规定。

2.舒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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