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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国中水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网络整理 2018-08-28 19:37
[公告]国中水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19:36:34 中财网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
审批、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
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等资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
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部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要严格控制未公开信
息知情人范围,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
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
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等相关
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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