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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网络整理 2019-03-30 17:19

沪经信推〔2018〕562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项目应用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多维度的信息化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审核和预算安排,以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

  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的主体。

  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财政部门是指上海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组织保障)

  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二)结合本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等。

  (三)确定当年参与评价的项目范围,制定评价计划,建立并完善分类绩效评价体系。

  (四)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指导、组织、监督预算部门(单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六)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用于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和预算安排与日常管理等。

  (七)完善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参与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二)指导分类绩效评价体系建设。

  (三)指导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部门内及下属预算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

  (二)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

  (三)根据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的评价结果,落实结果应用,加强部门内及下属预算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职责)

  (一)配合预算主管部门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基础数据填报。

  (二)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条(评价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及信息化专项规划。

  (三)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信息化专项规划。

  (四)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

  (五)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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