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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无业女长期与婆婆不和患抑郁症掐死亲儿子

网络整理 2019-02-27 22:25

  “80后”王欣欣(化名)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结婚后又同婆婆长期不和,面对家庭和事业的窘境,欣欣患上了抑郁症,和婆婆一次激烈的争吵后,王欣欣用布条勒死了自己的儿子,随后报案自首。

  女子电话报案:“我把儿子杀了……”

  “我把儿子杀了,我把儿子杀了。” 2014年1月23日,盘锦警方接到一个女子电话报警,这名女子哭诉自己把儿子杀了,自首的人叫王欣欣,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于盘山县,大学文化,无职业。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欣欣犯故意杀人罪,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检方了解到,王欣欣与婆婆王某某长期关系不和,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1月23日8时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某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婆婆在两人吵架后回了老家,儿子李某又不断哭闹,让王欣欣心生绝望,遂用布条围住李某的脖颈,并用双手掐住其脖颈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王欣欣的邻居和同学都惊呆了。她的一名同学告诉记者,上学时欣欣是个开朗漂亮的女孩,胆子也很小。

  DNA鉴定证实死者确是其亲生儿子

  “一个人怎么能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死?”办案警察和法官也是对这个案件充满疑虑。

  经过盘锦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标记“李某血样”1号检材、标记“王欣欣血样”2号检材、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符合生物学子、父母遗传规律。死者是王欣欣的亲生儿子确实无疑。

  盘锦警方也对王欣欣做了精神鉴定,鉴定人王欣欣诊断抑郁症。受疾病影响在此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属于激越性凶杀,评定为部分(限定)责任能力,对被告人应同罪大恶极的凶杀案件予以区分。

  王欣欣也承认,1月23日7时40分许,她同婆婆发生争吵后,婆婆就拿着行李回老家了。丈夫上班后,剩下她和孩子在家,这时孩子哭了。她就哄孩子,怎么哄都不行,孩子还一直哭,孩子本身就有疝气,一哭就犯病,当时就犯病了。

  “我就想我不会带孩子,孩子犯病了还遭罪,我也挺失败,干脆不让孩子活了,整死他得了。”王欣欣说,她是用红色尿布将儿子勒死的。

  丈夫以为妻子说“杀死儿子”是开玩笑

  “我妈一直给我们看孩子,但是她们二人总闹别扭。”王欣欣的丈夫李某某说,但是妻子杀死了亲生儿子,他一直不敢相信。

  王欣欣的丈夫介绍,“2014年1月23日早上我妈赌气回老家了。当日8时许,王欣欣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并说她把孩子掐死了。当时我以为她跟我开玩笑呢,就没当回事。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我心里合计不得劲就回家了。进屋后我看见王欣欣躺在床上哭,孩子两手张开,两腿叉开,脸色发白,嘴角有白沫,头南脚北躺在床上。我就跟她说你心太狠了,你真把儿子掐死了。她也不说话,就一直哭,嘴里一直喊‘我把儿子杀了,我把儿子杀了’。就这样过了四五十分钟的样子,我就劝她投案自首。之后她就自己去了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欣欣儿子李某系被他人以软质钝体压迫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犯故意杀人罪 从轻处罚被判10年

  昨日,记者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欣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人王欣欣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欣欣诊断患抑郁症,受疾病影响在此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属于激越性凶杀,评定为部分(限定)责任能力。故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欣欣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特殊的亲情关系,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应有所区别,故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是被告人的儿子,对本案的被告人应与罪大恶极的凶杀案件有所区别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欣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新闻纵深

  她为什么能下狠手杀亲儿子

  王欣欣是1984年出生的,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王欣欣自己也承认,没有工作是她和婆婆矛盾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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