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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汇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19-04-07 20:12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4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汇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76号
当事人:上海汇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路99号1705、17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叶全
海关代码:3109980114
当事人受液化空气电子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8月20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硅烷3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50009090,进口关税率为5.5%,增值税率为16%,申报价值CIF845102.27日本元。进口报关单号为222520181000271894。
经查,实际货物价值CIF845102.27人民币元。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034235.83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89133.8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77925.4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9月10日自查发现,并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货物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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