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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问题频出 政府对共享经济的监管要宽严相济有的放矢

网络整理 2018-09-08 04:03

  【编者按】本文指出,政府应根据共享经济出现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以共享经济名义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和取缔;而对于新旧业态存在的共性问题更不宜采取歧视性监管。平台经济作为伴随互联网经济产生的新业态,是未来二十年最重要的商业趋势之一。其中,共享经济是平台经济渗透本地生活服务产生的新商业模式,极大地扩大了平台经济的应用场景和范围,也使得平台经济成为全球范围内学术界、商界、投资界的关注焦点。

  风险投资人、前优步中国战略运营联席主席谈婧与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发起并主编《清华金融评论》杂志六月刊“共享经济:规范与发展”封面专题。本文刊载于该封面专题,作者姜宁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蔡继明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Sharing Economy 原指协同型消费方式,后演变为一种共享资源的商业模式,中文或译为“分享经济”或译为“共享经济”。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中国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逾7亿,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7千万人,同比增加1千万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同比增加131万人,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9.7%,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近4万亿元,同比增长47.2%。其中非金融共享领域交易额逾2万亿元,同比增长66.8%。共享经济已成为中国引领世界潮流的重要领域之一。然而共享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许多问题,政府应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一,对以共享经济名义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依托互联网发展的各种共享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盘活社会闲置资源、方便群众生活、提供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的同时,也有一些人利用部分公众对新事物的认知盲区和现有法律法规在互联网+新业态领域的空白或不完善,打着“互联网+”和“分享经济”“共享经济”的旗号公然进行非法传销、融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财富。

  笔者曾在一次活动中就观察到这样一个场景:台上的企业家激情澎湃地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共享经济”、互联网企业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红头文件,展示他们的互联网平台取得了多少奖状、奖牌、证书,以及自己与国家部委老领导、退休的老将军、老专家的合影,台下高管员工则纷纷起立喝彩、巴掌拍得通红,激动处甚至齐喊口号。笔者在听完几位互联网企业“董事局主席”层级分明的激励政策介绍后,满腹狐疑地与其“骨干”交流:你们这种靠拉人头返利的金字塔模式不就是传销吗?对方非常不屑地反驳:“什么传销?我们这是分享经济、互联网+,是党中央大力提倡、扶植的新产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早就肯定了分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合法的,我是退休的公务员,能没有这点分辨能力吗?”

  对于上述由于思想认识上混淆共享经济与传销概念而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许还可通过组织学习和批评教育使之避免走上违法道路。而对于披着“互联网+”和“分享经济”“共享经济”外衣,以精准扶贫、慈善、绿色环保、新材料、新能源、AI(人工智能)、虚拟货币、区块链、大健康等看似高大上的噱头,利用部分公众对互联网技术认知的局限和快速发财致富的盲从心理进行变相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相关立法,迅速出手,严厉打击。

  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涉及人员多、金额巨大,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微信群、QQ群等附带移动支付手段的社交工具以各种高返利名目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聚众传销、集资诈骗等活动。如2015年爆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涉案,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名义进行传销活动的“善心汇”等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都是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新型犯罪的案件,手段网络化、分散化、极具迷惑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需要执法机关给予坚决打击和取缔。

  第二,对新旧业态共性问题不宜采取歧视性监管

  2018年5月初,一空姐在郑州乘坐顺风车遇害案发,将滴滴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推到了风口浪尖,公众舆论要求政府和平台企业对司机加强监管的呼声不绝于耳,滴滴高管也公开承认其平台确实存在漏洞并向公众道歉。不少乘客都会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深恶痛绝并坚持投诉要求滴滴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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